日前,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四川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對該省水土保持補償費進行了規定。
通知表示,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0.3元計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
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
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據悉,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